化妆品备案审核意见汇总(更新至2024年1月)
1.备案申请资料审核意见
备案申请表项下的委托关系文件未包含签署日期。
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责令30个自然日内改正。
明确停留时间再冲洗的产品应按照驻留类要求管理。
产品使用部位应与原标签一致,应明确"头发和头皮”(非头部)。
分类编码-产品剂型勾选不全。
适用多种类型肌肤不明确;氨基酸不对应氨基酸表活。
宣称抗皱功效的化妆品,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使用期限未注明具体标注方式。
“使用期限”填写“保质期+标注方式:如:三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③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未按要求拍摄产品市售包装图片:本品以单品申报,且使用方法不是必须与套盒里的其他产品配合使用,未提供单品可独立销售的平面图及立体图。
平面图勿P图。
2.产品名称命名审核意见
产品名称中含“蓝莓”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对通用名的规定。
产品名称“毛囊”不符合化妆品定义。
产品名称叫“益生菌牙膏”或宣称益生菌具有.功效的,因为配方中使用的灭活益生菌并不具有活菌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建议主动撤回修改产品名称或删除相关功效宣称。
使用原料命名的请在“标注的标签内容"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标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产品命名依据不足,名称中所含有的原料名“神经酰胺”与黑玫瑰所对应的原料均为微量成分;不可用于产品名称中暗示功效。
产品名称含“植萃净颜祛痘”,产品标签含“搭配多种植物祛痘精华”,涉及原料宣称,应在产品标签模块第五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冻干粉产品名称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产品名称后缀“升级款”不妥。
因注册证遗失的需要提交承诺书。
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请上传商标注册证佐证(商标受理通知书不行)。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或特定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丝氨酸。
通用名“胶原”使用了原料名称的,需要在命名依据中说明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并提供对应宣称的原料功效评价。
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或特定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应当与产品功效直称相符,如山茶卸妆。
“精华”属于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属性名。
3.产品配方填写审核意见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配方中水的商品名信息未填写;4.宣称"富含VCIP和吡喃醇*,有效改善暗沉粗糙,捍卫肌肤细腻光泽,绽放活力光采”无对应功效,且未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并在功效板块报功效。
多肽与肌肽不对应。
配方表眉粉--4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2.安全评估报告应由备案人逐页加盖公章。
配方名称(奥美大师柔顺养护强韧发膜)序号填报不连贯。
配方中寡肽-1未明确氨基酸序列。
13号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
不建议使用原料名称:序号7,甲基氯异噻唑啉和甲基异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为实际使用原料名称不明确的原料名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如巯基乙酸钙。
新原料的使用目的应与新原料注册/备案时的使用目的相符,如新原料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30005”,标准中文名称“阝-烟酰胺单核苷酸的原料,其新原料技术文件载明的使用目的是“保湿剂、皮肤保护剂”,因此,使用该新原料备案的产品,原料使用目的不应填报紧致、抗皱或皮肤调理剂等。
4.产品执行的标准审核意见
产品执行标准:①生产工艺未注明搅拌速率;②非检验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未对合理性进行说明。
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未上传产品的理化特性、稳定性检测报告、产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评估报告。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中,部分检验项目,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管理措施的,未对其进行解释或简要说明。
5.产品标签审核意见
总经销 标注形式涉嫌误导。
黑绷带 涉嫌误导。
硫磺止痒 封面图案 涉嫌误导。
美塑 涉嫌误导。
高原肌肤订制,涉嫌误导。
多种眼部肤质不明确。
各种肤质 不建议标注。
山寺、浮世等涉嫌封建迷信。
由内而外 夸大。
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误导消费者。
标签部分外文或符号未在同一可视面解释说明。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排浊 不易理解;原液 无对应成分,且未在包材说明。
宣称“提亮"不妥。
关节,不属于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不适用益生菌概念。
中文标签功效宣称应当与原包装对应一致。
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如4D。
销售包装使用其它文字或符号,需在销售包装同一可视面(即同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请在外包装上补充“1”的解释并填报于平台。
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针管、安培瓶和次抛瓶等类似药品、针剂的包装容器时,建议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本品为化妆品,不得用于注射”等警告用语,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降低生产企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内包材形状类似针筒注射器,误导消费者;单品瓶信息模糊。
6.产品检验报告审核意见
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报告中甘油名称与配方甘油不一致。
7.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审核意见